錨噴支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錨噴支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 2011)
【條文摘錄】
摘錄一: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項工程檢驗批和抽樣檢驗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體結構防水工程和細部構造防水工程應按結構層、變形縫或后澆帶等 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2 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應按隧道區間、變形縫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漿工程應各為一個檢驗批;
4 各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細部構造應為全數檢查,其他均應符合本規 范的規定。
摘錄二:
6.1 錨噴支護
6.1.1 錨噴支護適用于暗挖法地下工程的支護結構及復合式襯砌的初期支護。
6.1.2 噴射混凝土施工前,應根據圍巖裂隙及滲漏水的情況,預先采用引排或注漿堵水。
6.1.3 噴射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水泥;
2 中砂或粗砂的細度模數宜大于2.5,含泥量不應大于3.0%;干法噴射時,含水率宜為5%~7%;
3 采用卵石或碎石,粒徑不應大于15mm;含泥量不應大于1.0%;使用堿性速凝劑時,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的石料;
4 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
5 速凝劑的初凝時間不應大于5min,終凝時間不應大于10min。
6.1.4 混合料必須計量準確、攪拌均勻,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與砂石質量比宜為1:4~1:4.5,砂率宜為45%~55%,水膠比不得大于0.45,外加劑和外摻料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2 水泥和速凝劑稱量允許偏差均為±2%,砂石稱量允許偏差均為±3%;
3 混合料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嚴防受潮,存放時間不應超過120min;當摻入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0min。
6.1.5 噴射混凝土終凝2h 后應采取噴水養護,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d;當氣溫低于5℃時,不得噴水養護。
6.1.6 噴射混凝土試件制作組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鐵道工程應按區間或小于區間斷面的結構,每20 延米拱和墻各取抗壓試件一組;車站取抗壓試件兩組。其他工程應按每噴射50m3同一配合比的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獨立工程取抗壓試件一組。
2 地下鐵道工程應按區間結構每40 延米取抗滲試件一組;車站每20 延米取抗滲試件一組。其他工程當設計有抗滲要求時,可增做抗滲性能試驗。
6.1.7 錨桿必須進行抗拔力試驗。同一批錨桿每100 根應取一組試件,每組3 根,不足100 根也取3 根。同一批試件抗拔力平均值不應小于設計錨固力,且同一批試件抗拔力的最低值不應小于設計錨固力的90%。
6.1.8 錨噴支護分項工程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應按區間或小于區間斷面的結構每20 延米檢查1 處,車站每10 延米檢查1 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 處。
6.1.9 噴射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混合料配合比以及鋼筋網、錨桿、鋼拱架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 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計量措施和材料進場檢驗報告。
6.1.10 噴射混凝土抗壓強度、抗滲性能和錨桿抗拔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 檢查混凝土抗壓強度、抗滲性能檢驗報告和錨桿抗拔力檢驗報告。
6.1.11 錨噴支護的滲漏水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和檢查滲漏水檢測記錄。
6.1.12 噴層與圍巖以及噴層之間應粘結緊密,不得有空鼓現象。
檢驗方法: 用小錘輕擊檢查。
6.1.13 噴層厚度有60%以上檢查點不應小于設計厚度,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的50%,且平均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
檢驗方法: 用針探法或鑿孔法檢查。
6.1.14 噴射混凝土應密實、平整,無裂縫、脫落、漏噴、露筋。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
6.1.15 噴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D/L不得大于1/6。
檢驗方法: 尺量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