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連續墻支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地下連續墻支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條文摘錄】
摘錄一:
7.1 一般規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7.1.2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7.1.4 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1.5 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7.1.6 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摘錄二:
7.6 地下連續墻
7.6.1 地下連續墻均應設置導墻,導墻形式有預制及現澆兩種,現澆導墻形狀有“L”型或倒“L”型,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
7.6.2 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核地質資料。
7.6.3 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執行。
7.6.4 地下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洗干凈,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墻與地下室結構頂板、樓板、底板及梁之間連接可預埋鋼筋或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對接駁器也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抽樣復驗。數量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試驗等。
7.6.6 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已完工的導墻應檢查其凈空尺寸,墻面平整度與垂直度。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循環系統應完好。地下連續墻應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尺寸、澆注導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澆注面標高、地下墻連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鎖口管或接頭箱的拔出時間及速度等。
7.6.8 成槽結束后應對成槽的寬度、深度及傾斜度進行檢驗,重要結構每段槽段都應檢查,一般結構可抽查總槽段數的20%,每槽段應抽查1個段面。
7.6.9 永久性結構的地下墻,在鋼筋籠沉放后,應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應符合要求。
7.6.10 每50m3地下墻應做1組試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組,在強度滿足設計要求后方可開挖土方。
7.6.11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土方開挖后應進行逐段檢查,鋼筋混凝土底板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
7.6.12 地下墻的鋼筋籠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范表5.6.4-1的規定。其他標準應符合表7.6.1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