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管灌注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范例——
沉管灌注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說明——
5 基礎工程
5.1 一般規定
5.1.1 擴展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沉井與沉箱,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復核;樁基工程施工前應對放好的軸線和樁位進行復核。群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20mm,單排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10mm。
5.1.2 預制樁(鋼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表5.1.2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應為傾斜角正切值的15%。
5.1.3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來自同一攪拌站的混凝土,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當混凝土澆筑量不足50 III3時,每連續澆筑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對單柱單樁,每根樁應至少留置1組試件。
5.1.4 灌注樁的樁徑、垂直度及樁位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4的規定。
5.1.5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驗。
5.1.6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采用靜載試驗的方法對樁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在有經驗和對比資料的地區,設計等級為乙級、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對樁基進行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l0根。
5.1.7 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臺下的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根。
5.9 沉管灌注樁
5.9.1 施工前應對放線后的樁位進行檢查。
5.9.2 施工中應對樁位、樁長、垂直度、鋼筋籠籠頂標高、拔管速度等進行檢查。
5.9.3 施工結束后應對混凝土強度、樁身完整性及承載力進行檢驗。
5.9.4 沉管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9.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