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樁排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范例——
灌注樁排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說明——
7 基坑支護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校核,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復核各項施工參數,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養
護期后進行質量驗收。
7.1.2 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的質量驗收應在基坑開挖前進行,支錨結構的質量驗收應在對應的分層土方開挖前進行,驗收內容應
包括質量和強度檢驗、構件的幾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分區分層開挖情況及時對基坑開挖面的圍護墻表觀質量,支護結構的變形、滲漏水情況以及支撐豎
向支承構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項目進行檢查。
7.1.4 除強度或承載力等主控項目外,其他項目應按檢驗批抽取。
7.1.5 基坑支護工程驗收應以保證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
7.2 排 樁
7.2.1 灌注樁排樁和截水帷幕施工前,應對原材料進行檢驗。
7.2.2 灌注樁施工前應進行試成孔,試成孔數量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場地地層特點確定,且不宜少于2個。
7.2.3 灌注樁排樁施工中應加強過程控制,對成孔、鋼筋籠制作與安裝、混凝土灌注等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查驗收。
7.2.4 灌注樁排樁應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樁墻合一時,低應
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的檢測數量應為總樁數的100%;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的灌注樁排樁數量不應低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
于3根。當根據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判定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Ⅳ類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
7.2.5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灌注樁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單樁不足50m3的樁,
每連續澆筑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有抗滲等級要求的灌注樁尚應留置抗滲等級檢測試件,一個級配不宜少于3組。
7.2.6 灌注樁排樁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7.2.6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