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1.2.2 逆作法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填寫范例
RF1.2.2 逆作法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填寫說明
RF1.2.2 逆作法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6.3??逆作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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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主控項目
6.3.1 ?人工降水施工應綜合考慮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2 ?當因降水而危及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時,應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
降水、截水、回灌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相關規定。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3 ?土方開挖前應詳細了解地質情況,并根據土層特點與設計要求編制土方開挖的施工方案。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4 ?材料、設備垂直運輸豎井的數量應根據工程量計算確定,且不得少于2個。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5 ?土方開挖時應根據柱網軸線和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通風口以及地下通風、換氣、照明和用電設備。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6 ?梁、板下土方應在混凝土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開挖,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頂板上和基坑周邊。
檢查數量 ?每工班檢查一次。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7 ?土方開挖時地下水位應降至開挖面0.5m以下。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8 ?土方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豎井應設置人行爬梯,嚴禁人員乘坐吊盤出入;
2 ?施工豎井地面、地下均應設置聯系信號;
3 ?在吊盤上必須設置限速器和超高器。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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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般項目
6.3.9 ?土方開挖宜采用小型挖土機與人工挖土相結合,地下連續墻與中間支撐柱周邊的土方應采用人工挖土;土方運輸宜采用傳送帶或小型提升設備。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0 ?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先挖導洞再全面開挖的方法;?
2 ?導洞開挖寬度不宜大于2m;
3 ?側墻導洞開挖應與澆筑側墻混凝土同步進行;
4 ?柱四周土體開挖尺寸,不得超過柱基礎平面尺寸;?
5 ?側墻每次開挖進尺不宜超過5m,且較每次澆筑側墻混凝土長度長1.0m~1.5m;
6 ?應按測量定位線開挖,防止出現超挖或欠挖。
檢查數量 ?每工班檢查一次。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1 ?地下連續墻單元槽段長度應根據槽壁穩定性及鋼筋籠起吊能力劃分,宜控制在 4m~8m。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2??地下連續墻施工前宜進行成槽試驗,確定施工工藝流程和槽段長度、泥漿比重、混凝土配合比、導管內初存混凝土量、導管內混凝土控制高度等各項技術參數。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3??排樁可采用人工、機械等多種工藝成孔,宜采取間隔法施工。排樁的鋼筋籠在綁扎、吊裝和安放時,應保證鋼筋籠的安放方向與設計方向一致。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4 ?在混凝土灌注時,不得出現混凝土離析現象。宜采用邊灌注混凝土、邊振搗、邊提升導管的施工方法。
檢查數量 ?每工班檢查一次。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
6.3.15 ?鋼筋骨架的吊裝就位宜利用鉆機的起重設備進行。在鋼筋骨架就位前,宜在孔壁周邊放置3根距離相等的直徑不小于25mm鋼管,作為控制骨架的“導軌”;骨架就位后,混凝土灌注前將“導軌”拔出。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6??在側墻及下接柱的肩部、頂板底面下不小于50cm處,應設置剎肩。剎肩混凝土澆筑應在柱、墻等構件混凝土澆筑7d后進行。澆筑剎肩混凝土應采用比構件混凝土強度高一個等級的干硬性膨脹混凝土,且填塞飽滿、振搗密實。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7 ?在側墻剎肩頂部、頂板以下宜設置一個以板厚加下反高度為梁高的通長過梁。通長過梁一端可支撐在未開挖的土體上,另一端支撐在已經澆筑混凝土的側墻上。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8 ?灌注砂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砂層頂面標高應高出預接構件標高10cm,防止混凝土振搗時砂層下沉,保證預接構件尺寸;?
2 ?砂層應潮濕,防止砂層吸收混凝土中水分而影響混凝土質量;
3 ?在澆筑預接構件混凝土時,應清理鋼筋表面,防止出現砂粒附著現象;
4??在預接構件頂部應采用干硬性膨脹混凝土,并振搗密實。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3.19??逆作法施工現場應監測下列主要對象:
1 ?基坑底部、側壁及周邊巖土體;?
2 ?工程結構主體、中間支承結構及圍護結構;
3 ?地下水;
4??周邊建(構)筑物;
5 ?周邊地下管線及設施;?
6??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
7 ?自然環境狀況。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監測記錄。
6.3.20 ?現場應監測下列主要內容:
1 ?圍護結構及中間支承結構的變形;
2 ?圍護結構內外巖土體變形;?
3??圍護結構周邊鄰近地下管線的變形和滲漏;
4??圍護結構周邊鄰近建(構)筑物的變形;
5 ?圍護結構、中間支承結構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地下水水位及孔隙水壓力的變化;
6 ?圍護結構、中間支承結構、基坑底部巖土體卸荷回彈變形及建筑沉降觀測。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監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