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回填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土方回填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條文摘錄】
6.1??一般規定
6.1.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6.1.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6.1.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1.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
6.1.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6.1.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6.3??土方回填
6.3.1??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后再進行。
6.3.2??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后方可填入。
6.3.3??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表6.3.3的規定。
6.3.4?? 填方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準應符合表6.3.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