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二、監理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則:
1、遵紀守法,堅持求實、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全面履行職責,正確運用權限,勤奮、高效地開展監理工作。
2、努力鉆研業務,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設管理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提高自身素質、技術和管理水平。
3、提高監理服務意識,增強責任感,加強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協作,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盡職盡責,公正廉潔。
4、妥善保管并及時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未經許可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技術秘密和商務秘密。
5、不得與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6、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偽造崗位證書、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
7、只能同時在一個監理單位注冊、執業或從業。
8、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信譽,嚴禁徇私舞弊。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單位的義務,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制定監理機構工作制度,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確定監理機構各部門職責及監理人員職責權限;協調監理機構內部工作;負責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工作考核,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調整監理人員。
3、簽發或授權簽發監理機構的文件。
4、主持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發包人批準。
5、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資金流計劃。
6、審批承包人按有關安全規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
7、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和措施。
8、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設計交底;組織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9、主持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
10、簽發合同工程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指示和復工通知等重要監理文件。
11、組織審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請,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12、主持處理變更、索賠和違約等事宜,簽發關文件。
13、主持施工合同實施中的協調工作,調解合同爭議。
14、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管理人員。
15、組織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監督其實施,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暫停施工。
16、審批承包人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措施計劃,組織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情況的檢查和施工質量缺陷備案表的填寫;按相關規定參與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7、復核分部工程核單位工程的施工質量等級,代表監理機構評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
18、參加或受發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驗收,參加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19、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組織整理監理檔案資料。
20、組織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檔案歸檔資料,并提交審核專題報告。
四、總監理工程師可通過書面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履行其部分職責,但下列工作除外:
1、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主持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年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進度計劃、資金流計劃。
4、審批承包人按有關安全規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
5、簽發施工圖紙。
6、主持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簽發合同工程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指示和復工通知。
7、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8、簽發變更、索賠和違約有關文件。
9、簽署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評定意見。
10 、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管理人員。
11、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
12、參加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