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監理人員主要包括:
總監理工程師:
職責方面: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發布有關指令,簽署監理文件,協調有關各方之間的關系。對整個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負總責,是監理團隊的核心領導人物。例如,在工程出現重大變更或突發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迅速做出決策并下達指令,確保工程順利推進。
資質要求:一般來說,工程等別 III 等及以上水利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水利工程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工程等別 III 等以下水利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水利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監理工程師:
工作范圍: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具體負責所承擔的監理工作,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他們通常會負責工程的某個專業領域或特定部分的監理工作,比如負責水利工程的大壩施工監理、渠道施工監理等。
注冊要求:需要具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且應當報水利部注冊備案,并在其注冊監理單位從事注冊專業對應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執業活動。
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從事監理輔助工作,比如協助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檢查、數據記錄、文件整理等工作。他們是監理團隊中的基層人員,為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基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