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2)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3)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4)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3)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4)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5)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6)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7)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4)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5)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
8)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9)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4)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5)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6)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10)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