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混凝土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GB50202-2018) 填表范例:
防水混凝土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GB50202-2018) 填表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
【條文摘錄】
摘錄一: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項工程檢驗批和抽樣檢驗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體結構防水工程和細部構造防水工程應按結構層、變形縫或后澆帶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2 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應按隧道區間、變形縫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漿工程應各為一個檢驗批;
4 各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細部構造應為全數檢查,其他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摘錄二:
4.1 防水混凝土
4.1.1 防水混凝土適用于抗滲等級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結構。不適用于環境溫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處于侵蝕性介質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蝕性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和《混凝土結耐久性設計規范》GB50476的的關規定。
4.1.2 水泥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水泥,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應經試驗確定;
2、在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時,應按介質的性質選用相應的水泥品種;
3、不得使用過期或受潮結塊的水泥,并不得將不同品種或強度等級的水泥混合使用。
4.1.3 砂、石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砂宜選用中粗砂,含泥量不應大于3.0%,泥塊含量不宜大于1.0%;
2、不宜使用海砂;在沒有使用河砂的的條件時,應對海砂進行處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3、碎石或卵石的粒徑宜為5~40mm,含泥量不應大于1.0%,泥塊含量不應大于0.5%;
4、對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結構混凝土用砂、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
4.1.4 礦物摻合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粉煤灰的級別不應低于二級,燒失量不應大于5%;
2、硅粉的比表面積不應小于15000m2/kg,SiO2含量不應小于85%;
3、粒化高爐礦渣粉的品質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的有關規定。
4.1.5 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有關規定。
4.1.6 外加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加劑的品種和用量應經試驗確定,所用外加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的質量規定;
2、摻加引氣劑或引氣型減水劑的混凝土,其含氣量宜控制在3%~5%;
3、考慮外加劑對硬化混凝土收縮性能的影響;
4、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4.1.7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應經試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試配要求的抗滲水壓值應比設計值提高0.2MPa;
2、 混凝土膠凝材料總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60kg/m3;粉煤灰摻量宜為膠凝材料總量的20%~30%,硅粉的摻量宜為膠凝材料總量的2%~5%;
3 水膠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蝕性介質時水膠比不宜大于0.45;
4、砂率宜為35%~40%,泵送時可增加到45%;
5、灰砂比宜為1:1.5~1:2.5;
6、混凝土拌合物的氯離子含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0.1%;混凝土中各類材料的總堿量即Na2O當量不得大于3kg/m3。
4.1.8 防水混凝土采用預拌混凝土時,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坍落度每小時損失不應大于20mm,坍落度總損失值不應大于40mm。
4.1.9 混凝土拌制和澆筑過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檢查不應少于兩次。每盤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1.9-1 的規定。
表4.1.9-1 混凝土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
混凝土組成材料 | 每盤計量 | 累計計量 |
水泥、摻合料 | ±2 | ±1 |
粗、細骨料 | ±3 | ±2 |
水、外加劑 | ±2 | ±1 |
注:累計計量僅適用于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2 混凝土在澆筑地點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檢查兩次。混凝土的坍落度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0 的有關規定。混凝土坍落度允許偏差應符合4.1.9-2 的規定。
表4.1.9-2 混凝土坍落度允許偏差(mm)
要求坍落度 | 允許偏差 |
≤40 | ±10 |
50~90 | ±15 |
≥100 | ±20 |
3、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后出現離析,必須進行二次攪拌。當坍落度損失后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加入原水膠比的水泥漿或摻加同品種的減水劑進行攪拌,嚴禁直接加水。
4.1.10、防水混凝土抗壓強度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后制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頻率和試件留置組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2、抗壓強度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的有關規定。
3、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082的有關規定。
4.1.11、防水混凝土抗滲性能應采用標準條件下養護混凝土抗滲試件的試驗結果評定,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后制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澆筑混凝土每500m3 應留置一組6個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于兩組;采用預拌混凝土的抗滲試件,留置組數應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
2、抗滲性能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2的有關規定。
4.1.12、大體積防水混凝土的施工應采取材料選擇、溫度控制、保溫保濕等技術措施。在設計許可的情況下,摻粉煤灰混凝土設計強度的齡期宜為60d或90d。
4.1.13 防水混凝土分項工程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應按混凝土外露面積每100m2 抽查1 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 處。
Ⅰ主 控 項 目
4.1.14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計量措施和材料進場檢驗報告。
4.1.15 防水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和抗滲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混凝土抗壓強度、抗滲性能檢驗報告。
4.1.16 防水混凝土結構的變形縫、施工縫、后澆帶、穿墻管、埋設件等設置和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Ⅱ一 般 項 目
4.1.17 防水混凝土結構表面應堅實、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窩等缺陷;埋設件位置應準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18 防水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2mm,且不得貫通。
檢驗方法:用刻度放大鏡檢查。
4.1.19 防水混凝土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mm,其允許偏差應為+8mm、-5mm;主體結構迎水面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其允許偏差為±5mm。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和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