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可包括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和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等于系統。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9.0.2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9.0.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對于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防范產品尚應檢查產品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19.0.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檢測應符舍下列規定;
1 子系統功能應按設計要求逐項檢測;
2 攝像機、探測器、出入口識讀設備、電子巡查信息識讀器等設備抽檢的數量不應低于20%,且不應少于3臺,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
3 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子系統檢測合格。
4 全部子系統功能檢測均合格的,系統檢測應判定為合格。
19.0.5 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的功能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布防/撤防功能;
2 監控圖像、報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記錄的質最和保存時間;
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之間的聯動;
4 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的聯動、報警信號的輸出接口;
5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對監控中心控制命令的響應準確性和實時性;
6 監控中心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于系統工作狀態的顯示、報警信息的準確性和實時性。
19.0.6 視頻安陸監控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測系統控制功能、監視功能、顯示功能、記錄功能、同放功能,報警聯動功能和圖像丟失報警功能等,并應接現行用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中有關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2 對于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還應檢測下列內容:
1)具有前端存儲功能的網絡攝像機及編碼設備進行圖像信息的存儲;
2)視頻智能分析功能;
3)音視頻存儲、同放和檢索功能;
4)報警預錄和音視頻同步功能;
5)用像質量的穩定性和顯示延遲。
19.0.7 入侵報警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入侵報警功能、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記錄及顯示功能、系統自檢功能、系統報警響應時間、報警復核功能、報警聲級、報警優先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中有關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8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出入目標識讀裝置功能、信息處理/控制設普功能、執行機構功能、報警功能和訪客對講功能等,并應接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中有關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9 電子巡查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巡查設置功能、記錄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10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測識別功能、控制功能、報警功能、出票驗票功能、管理功能和顯示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中有關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2 應檢測緊急情況下的人工開閘功能。
19.0.1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檢測時,應檢查監控中心管理軟件中電子地圖顯示的設備位置,且與現場位置一致的應判定為合格。
19.0.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9.0.1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可分別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