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木類地板面層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軟木類地板面層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2010)
【條文摘錄】
摘錄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檢驗批,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劃分檢驗批;
2 每檢驗批應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所劃分的分項工程按自然間(或標準間)檢驗,抽查數量應隨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隨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應達到本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認定為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明顯影響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過允許偏差值的50%為合格。凡達不到質量標準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處理。
7.1.8 木、竹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1.8的規定。
摘錄二:
7.5 軟木類地板面層
7.5.1 軟木類地板面層應采用軟木地板或軟木復合地板的條材或塊材,在水泥類基層或墊層地板上鋪設;軟木地板面層應采用粘貼方式鋪設,軟木復合地板面層應采用空鋪方式鋪設。
7.5.2 軟木類地板面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5.3 軟木類地板面層的墊層地板在鋪設時,與柱、墻之間應留不大于20mm的空隙,表面應刨平。
7.5.4 軟木類地板面層鋪設時,相鄰板材接頭位置應錯開不小于1/3板長且不小于200mm的距離;面層與柱、墻之間應留出8mm~12mm的空隙;軟木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時,應在面層與柱、墻之間的空隙內加設金屬彈簧卡或木楔子,其間距宜為200mm~300mm。
主控項目
7.5.5 軟木類地板面層采用的地板、膠粘劑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和檢查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
檢查數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型號、同一規格、同一批號檢查一次。
7.5.6 軟木類地板面層采用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時,應有以下有害物質限量合格的檢測報告:
1 地板中的游離甲醛(釋放量或含量);
2 溶劑型膠粘劑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膠粘劑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游離甲醛。
檢驗方法: 檢查檢測報告。
檢查數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型號、同一規格、同一批號檢查一次。
7.5.7 木擱柵、墊木和墊層地板等應做防腐、防蛀處理;其安裝應牢固、平直,表面應潔凈。
檢驗方法: 觀察、行走、鋼尺測量等檢查和檢查驗收記錄。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7.5.8 軟木類地板面層鋪設應牢固;粘貼應無空鼓、松動。
檢驗方法: 觀察、行走檢查。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一般項目
7.5.9 軟木類地板面層的拼圖、顏色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板面應無翹曲。
檢查方法: 觀察,2m靠尺和契形塞尺檢查。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7.5.10 軟木類地板面層縫隙應均勻,接頭位置應錯開,表面應潔凈。
檢查方法: 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7.5.11 踢腳線應表面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檢驗方法: 觀察和用鋼尺檢查。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7.5.12 軟木類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8的規定。
檢驗方法: 按本規范表7.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檢查數量: 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和第3.0.22條的規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