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不同基礎的建筑物沉降量允許值是不一樣的,可參考有關規范。《建筑物變形觀測規范》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有比較詳細的規定。5. 3 變形計算 5. 3. 1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值。 5.3. 2 地基變形特征可分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局部傾斜。 5.3. 3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值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值控制;必要時尚應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選擇連接方法和施工順序。 5. 3. 4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按表5.3.4規定采用。對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