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對工程監理有以下要求:
施工準備階段:
編制監理規劃與細則:監理單位應編制包含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等。對于中型及以上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等。
審查施工方案: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如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基坑支護與降水方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
檢查安全制度與人員資質: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情況,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同時,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審核相關計劃: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確保施工單位有應對安全事故的能力和足夠的安全資金投入。
施工階段:
監督方案執行: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巡視檢查危險作業: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如基坑開挖、高空作業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核查驗收手續: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檢查安全標志與費用: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防止施工單位挪用安全資金。
督促安全自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事故處理階段: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等按規定立卷歸檔,以便后續查閱和追溯。
此外,工程監理單位還應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確保安全監理工作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