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區土建資料與人防資料需分開編制并分別移交
根據相關規定及行業實踐,人防區土建資料與人防資料需分開編制,并按不同要求移交至相關部門。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資料編制要求
人防資料
單獨編制:需按人防工程專項標準(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標準》RFJ
01-2015)編制,內容涵蓋結構工程、孔口防護、防水、建筑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分部。
移交對象:需單獨移交至人防主管部門(如人防辦),作為工程驗收及后續管理依據。
土建資料
按常規標準編制:需按土建工程規范(如地基基礎分部標準)編制,內容涵蓋施工檢驗批、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
移交對象:需移交至當地檔案館,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及檔案歸檔的依據。
二、地方規定與行業實踐
多地明確要求分開編制
青海省:規定人防工程建設檔案需單獨移交至人防主管部門,同時滿足檔案館歸檔需求。
山東?。阂笕朔拦こ藤Y料按專項標準整理,與土建資料分開移交。
江蘇省、廣東?。好鞔_人防資料與土建資料需分別編制,人防資料交人防辦,土建資料交檔案館。
三、特殊情況處理
人防區域為地下室的一部分:
需同時編制人防資料和地下室土建資料。
人防資料按單位工程單獨移交人防辦,地下室整體土建資料按常規流程移交檔案館。
四、合規建議
資料完整性:
人防資料需涵蓋專項驗收標準要求的全部內容(如防護設備檢測報告、人防門安裝記錄等)。
土建資料需滿足常規驗收要求(如混凝土強度報告、隱蔽驗收記錄等)。
移交時效性:
人防資料需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提交人防辦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完成竣工驗收。
土建資料需在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移交至檔案館。
總結:人防區土建資料與人防資料需分開編制,并按不同要求移交至相關部門。這一要求旨在確保人防工程的專項管理需求與常規土建工程的檔案管理規范均得到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