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出了很多通用規范,例如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等等。在這些通用規范中呢,都對很多專業驗收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進行了廢除,但是在通用規范中又沒有對這些廢除的條文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很多朋友不知道涉及到這些廢除的條文驗收內容時該怎么做資料。
在通用規范中明確了,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理解為后續的專業規范會對廢除的條文重新修訂,在新規范出來之前我們還是可以參考原規范的要求來做資料,但是填寫的驗收結果不能低于原專業驗收規范中的要求。
如果專業驗收規范和通用規范要求不一致怎么辦?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