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三)發生嚴重變形或事故的起重機械的拆除工程。
(四)采用高承臺、鋼結構平臺、利用原有建筑結構的特殊基礎工程;附著距離達1.5倍制造商的設計最大值、附著桿數量少于制造商的設計數量、附著桿均位于垂直附著面中心線的同一側的起重機械附著工程,以及附著桿與垂直附著面中心線之間的夾角小于15°或大于65°的塔式起重機附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