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一般性規定
1、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于2m時樁端凈距不宜小于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2、擴底灌注樁的擴底直徑不應大于樁身直徑的3倍。
3、樁底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根據地質條件荷載及施工工藝確定宜為樁身直徑的1~3倍。在確定樁底進入持力層;深度時尚應考慮特殊土、巖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響。嵌巖灌注樁周邊嵌入完整和較完整的未風化、微風化、中風化硬質巖體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0.5m。
4、布置樁位時宜使樁基承載力合力點與豎向永久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
5、預制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灌注樁不應低于C20,預應力樁不應低于C40。
6、樁的主筋應經計算確定,打入式預制樁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靜壓預制樁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樁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徑樁取大值)。
7 、配筋長度:
1) 受水平荷載和彎矩較大的樁配筋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2)樁基承臺下存在淤泥淤泥質土或液化土層時配筋長度應穿過淤泥淤泥質土層或液化土層;
3) 坡地岸邊的樁8度及8度以上地震區的樁抗拔樁嵌巖端承樁應通長配筋;
4) 樁徑大于600mm的鉆孔灌注樁構造鋼筋的長度不宜小于樁長的2/3。
8、樁頂嵌入承臺內的長度不宜小于50mm,主筋伸入承臺內的錨固長度不宜小于鋼筋直徑(I級鋼)的30倍和鋼筋直徑(II級鋼和III級鋼)的35倍。對于大直徑灌注樁當采用一柱一樁時可設置承臺或將樁和柱直接連接樁和柱的連接可按本規范第8.2.6條高杯口基礎的要求選擇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縱筋插入樁身的長度應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9、 在承臺及地下室周圍的回填中應滿足填土密實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