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試塊,特別是混凝土試塊的留置是確保市政道路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行業規范,市政道路工程中混凝土試塊的留置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編制依據:應依據《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等相關標準進行試塊留置。
取樣要求:混凝土試塊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取樣頻率應符合以下規定:
1)每拌制100立方米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一次連續澆筑混凝土超過1000立方米時,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留置數量:
1)對于混凝土路面拉彎(抗折)強度試塊,每100立方米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至少取樣1組標準養護混凝土和1組同條件養護混凝土。
2)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1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養護條件:混凝土試塊應在標準養護條件下進行養護,即溫度為20±2℃,濕度為90%以上的環境下。
試塊制作:制作試塊時應確保混凝土裝入試模時分層振搗完畢,每層裝料厚度大致相等,插搗均勻,并在試塊終凝前進行適當覆蓋,防止內部水分蒸發影響水泥水化速度。
標識與登記:硬化拆模后,應及時在試塊上標注澆筑部位、試件制作時間、混凝土強度等級等信息,并進行編號,以防止遺失或混亂。
特殊條件下的留置:冬季施工或特殊工程需求的試塊留置,應根據具體要求進行,例如可能需要留置拆模試塊、臨界強度試塊等。
綜上所述,市政道路試塊的留置應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執行,確保試塊的數量、取樣方法、養護條件等均符合規定,從而保證市政道路工程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