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難以對其材料、制作工藝和內部構造等進行檢查,也無法驗證其安全性、耐久性和節能效果,故應由生產單位統一供應配套的組成材料,并提供型式檢驗報告,以證明其質量、性能滿足節能設計要求。一般由該工程的施工單位提供,也可以由提供該項成套技術的單位或由生產單位提供,提供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圍護結構、供暖空調、配電照明、監測與控制、可再生能源等產品和設備應提供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在節能驗收規范中規定了涉及建筑節能效果的定型產品、預制構件,以及采用成套技術現場施工安裝的工程,相關單位應提供型式檢驗報告。當無明確規定時,型式檢驗報告的有效期不應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