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建設部建建〔2000〕211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guī)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