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養護取樣與混凝土方量有關:
規范GB50204-2015第7.4.1 條規定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驗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抽取。
檢查數量:對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 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樓層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試件。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
同條件養護取樣:
規范GB50204-2015附錄C 結構實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C.0.1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和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施工、監理等各方共同選定,且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宜均勻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內;
2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入模處見證取樣;
3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留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4 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每連續兩層樓取樣不應少于1組;每20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