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對邊坡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在鋼筋、混凝土、預應力錨桿、擋土墻等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及感觀質量驗收,并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材料、試件、施工工藝和結構的重要部位進行見證檢測或結構實體檢驗。
10.1.3 邊坡工程應進行監控量測。
10.2.1 施工前應檢驗錨桿(索)錨固段注漿(砂漿)所用的水泥、細骨料、礦物、外加劑等主要材料的質量。同時應檢驗錨桿材質的接頭質量,同一截面錨桿的接頭面積不應超過錨桿總面積的250%。
10.2.2 施工中應檢驗錨桿(索)錨固段注漿(砂漿)配合比、注漿(砂漿)質量、錨桿(索)錨固段長度和強度、噴錨混凝土強度等。
10.2.3 錨桿(索)在下列情況應進行基本試驗,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規定執行:
1 當設計有要求時;
2 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或新技術的錨桿(索);
3 無錨固工程經驗的巖土層內的錨桿(索);
4 一級邊坡工程的錨桿(索)。
10.2.4 施工結束后應進行錨桿驗收試驗,試驗的數量應為錨桿總數的5%,且不應少于5根。同時應檢驗預應力錨桿(索)錨固后的外露長度。
預應力錨桿(索)拉張的時間應按照設計要求,當無設計要求時應待注漿固結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0%后再進行張拉。
10.2.5 邊坡噴錨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10.2.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