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以下工程劃歸為地基與基礎分部是《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規定的。此規范后被《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取代,取消了此條規定。現行版本《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更沒此規定。
2、但±0.000以下工程劃歸為地基與基礎分部的習慣做法沿襲至今!按照這種劃分方法,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就有很大的問題。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規定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按下圖劃分地基與基礎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從圖中可以看出:《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與《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規范條文一一對應,基礎子分部只包含各類基礎,而不包括地下室中的梁板柱。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結構沒有安身之地,就無法納入基礎分部(例外:如果地下室作為箱形基礎則應納入地基與基礎分部)。
(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與《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規定地基基礎工程應施工的內容,依然不包括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結構。
3、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結構特征與主體結構類似,與地基基礎明顯不同,劃入主體結構更合適。且《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地基與基礎分部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已沒有它們的立足之地。
4、綜上所述,地下室工程全部劃歸為地基與基礎分部的習慣做法是錯誤的。
5、正確劃分方法
(1)原則:在GB50300-2013上明確的,照辦;不很明確的,應該根據分部工程劃分的主要原則,并結合工程實際來劃分,這個原則就是合理且方便驗收。
(2)若地下室作為箱形基礎,則地下室劃為地基與基礎分部。
(3)把與土直接接觸的部分劃歸為地基與基礎分部,如各種地基、各種基礎、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土方、邊坡、防水層、基礎墊層、地下車庫的斜道、擋土墻等。而地下室內的框架柱、梁、內墻柱、剪力墻、隔墻等劃歸主體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