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與沉箱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范例——
沉井與沉箱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說明——
5 基礎工程
5.1 一般規定
5.1.1 擴展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沉井與沉箱,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復核;樁基工程施工前應對放好的軸線和樁位進行復核。群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20mm,單排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10mm。
5.1.2 預制樁(鋼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表5.1.2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應為傾斜角正切值的15%。
5.1.3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來自同一攪拌站的混凝土,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當混凝土澆筑量不足50 III3時,每連續澆筑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對單柱單樁,每根樁應至少留置1組試件。
5.1.4 灌注樁的樁徑、垂直度及樁位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4的規定。
5.1.5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驗。
5.1.6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采用靜載試驗的方法對樁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在有經驗和對比資料的地區,設計等級為乙級、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對樁基進行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l0根。
5.1.7 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臺下的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根。
5.13 沉井與沉箱
5. 13.1 沉井與沉箱施工前應對砂墊層的地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沉箱施工前尚應對施工設備、備用的電源和供氣設備進行檢驗。
5. 13.2沉井與沉箱施工中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澆筑前應對模板尺寸、預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進行檢驗;
2 拆模后應檢查混凝土澆筑質量;
3下沉過程中應對下沉偏差進行檢驗;
4 下沉后的接高應對地基強度、接高穩定性進行檢驗;
5封底結束后,應對底板的結構及滲漏情況進行檢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的規定;
6 浮運沉井應進行起浮可能性檢驗。
5. 13.3 沉井與沉箱施工結束后應對沉井與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終沉標高、滲漏情況等進行綜合驗收。
5. 13.4沉井與沉箱的結構偏差應符合表5.13.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