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質量檢驗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原材料、商品構件)的質檢、試驗資料必須收集保存歸檔,不得隨便銷毀,整改合格后的工程經重新檢驗的質檢、試驗資料應附在原不合格的質檢、試驗資料之后;經退貨或移做他用的材料,還應將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退貨證明單》或移做他用的《申請批復單》附在原試驗資料之后,以便檢查核對。屬于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工程的有關資料,還應附于質量事故工程處理文件之后,作為經處理補救后達到設計要求的認可證明文件之一。
《退貨證明單》的內容應包括:材料名稱、規格、數量、運輸車號、經辦人、現場監理工程師、時間、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