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混凝土澆筑后28天以前要進行構件受力操作的,都必須在澆筑混凝土構件時,除按規范留足供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標準養護試件外,都應根據施工的需要預留進行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試件,以供在混凝土澆筑后28天以前,需要進行構件受力操作時(如預應力構件采用先張法的放張、后張法的施加預應力,構件的移位、搬運、安裝等),以試驗結果提供是否可進行構件受力操作的強度依據。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和取樣應按以下要求進行:⑴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強度等級應由監理(業主)、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⑵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量大且重要的,不宜少于10組,一般不應少于3組:⑶擬留作同條件養護的試件拆模后,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與該構件相同的養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