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是對已經完成的工程結構物的質量與數量的證明文件之一。填寫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所以工程名稱、樁號、部位必須填寫清楚,必要時還要注明數量(如錨桿、管道等)、材質或施工設計圖的編號等,以便計量時予以核對。
2、使用簡稱要規范、大眾化,所有內容應能使別人看懂。
3、計量單位、數字修約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4、對于外觀存在問題的也要詳細記錄其中,以供質量評定時使用。對于外觀的鑒定建議最好應由3人以上共同進行,以達到客觀、公正。
5、必要的附件也應齊全,證明檢查項目如混凝土(砂漿)、地基承載力等的數據來源的試驗資料;
6、證明《標準》規定的基本要求已符合規定的試驗資料及有關記錄,如橋梁伸縮縫的混凝土強度、隧道襯砌的混凝土抗滲等試驗資料;基本要求各項檢查的記錄。
7、證明規定的檢查項目沒有,而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應作的試驗或檢查項目,如路面工程的含灰量、油石比、集料級配等試驗資料及檢查記錄。
8、現場參加質量檢驗的檢測、檢查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及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上標明的人員的簽名(必須是手寫的)應齊全,人員均應是經過業主在招投標時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施工及監理單位或有關質量監督單位的人員。
9、若經檢測出現不合格情況時,由監理工程師在該份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的結論欄予以判定,并提出整改的意見。資料應歸入檔案,待整改完成后再對照原檢測項目重新進行現場質量檢驗,填寫新的《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具體要求同上,并在結論欄注明該《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為整改后的檢驗結果,附在原不合格的資料一起歸檔,作為整改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