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裝修 (GB50210-2018)不發火(防爆)面層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范例——
建筑裝飾裝修 (GB50210-2018)不發火(防爆)面層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2010)
【條文摘錄】
摘錄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檢驗批,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劃分檢驗批;
2 每檢驗批應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所劃分的分項工程按自然間(或標準間)檢驗,抽查數量應隨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隨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應達到本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認定為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明顯影響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過允許偏差值的50%為合格。凡達不到質量標準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處理。
摘錄二:
5.1.7 整體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整體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摘錄三:
5.7 不發火(防爆)面層
5.7.1 不發火(防爆)面層應采用水泥類拌和料及其它不發火材料鋪設,其材料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7.2 不發火(防爆)各類面層的鋪設應符合本規范相應面層的規定。
5.7.3 不發火(防爆)面層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試件,應按本規范附錄A做不發火性試驗。
Ⅰ 主控項目
5.7.4 不發火(防爆)面層中碎石的不發火性必須合格;砂應質地堅硬、表面粗糙,其粒徑宜為0.15mm~5mm,含泥量不應大于3%,有機物含量不應大于0.5%;水泥應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面層分格的嵌條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時應隨時檢查,不得混入金屬或其他易發生火花的雜質。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檢查數量:按本規范第3.0.19條的規定檢查。
5.7.5 不發火(防爆)面層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試驗報告和強度等級檢測報告。
檢查數量:配合比試驗報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強度等級、同一配合比檢查一次;強度等級檢測報告按本規范第3.0.19條的規定檢查。
5.7.6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且應無空鼓和開裂。當出現空鼓時,空鼓面積不應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間或標準間不應多于2 處。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檢查數量: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5.7.7 不發火(防爆)面層的試件應檢驗合格。
檢驗方法:檢查檢測報告。
檢查數量:同一工程、同一強度等級、同一配合比檢查一次。
Ⅱ 一般項目
5.7.8 面層表面應密實,無裂縫、蜂窩、麻面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5.7.9 踢腳線與柱、墻面應緊密結合,踢腳線高度及出柱、墻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均勻一致。當出現空鼓時,局部空鼓長度不應大于300mm,且每自然間或標準間不應多于2處。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5.7.10 不發火(防爆)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檢查數量:按本規范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和第3.0.22條的規定檢查。
摘錄四:
附錄A附錄A 不發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發火性的試驗方法
A.1 不發火性的定義
A.0.1 試驗前的準備:準備直徑為150mm的砂輪,在暗室內檢查其分離火花的能力。如果發生清晰的火花,則該砂輪可用于不發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發火性的試驗。
A.0.2 粗骨料的試驗:從不少于50個,每個重50g~250g(準確度達到1g)的試件中選出10個,在暗室內進行不發火性試驗。只有每個試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試驗過程中未發現任何瞬時的火花,方可判定為不發火性試驗合格。
A.0.3 粉狀骨料的試驗:粉狀骨料除應試驗其制造的原料外,還應將骨料用水泥或瀝青膠結料制成塊狀材料后進行試驗。原料、膠結塊狀材料的試驗方法同本規范第A.0.2條。
A.0.4 不發火水泥砂漿、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試驗。試驗方法同本規范第A.0.2條、A.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