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工程項目中的違規操作有太多,即使是經驗豐富的人也難以總結全面,今天我們對其進行了總結,一起來看吧。
招投標25條
招標人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且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屬招標人虛假招標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1)預先約定投標人中標的;(2)與特定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中標后再給予招標人或者投標人額外補償的;(3)投標截止后,允許特定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或者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4)明示或者暗示評標委員會成員傾向性評審的;(5)以脅迫、勸退、補償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的;(6)已經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或者已經采購材料設備,而后組織招標的。
投標人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屬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1)協商約定投標報價的;(2)采取聯合行動或者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其他投標人的;(3)約定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放棄中標的;(4)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投標的;(5)不同投標人資格審查資料或者投標資料混裝的;(6)不同投標人資格審查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7)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的;(8)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有相同人員的;(9)資格審查申請書或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的,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10)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的資金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他人指使或者為謀取利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屬串通評標行為。
(1)私下接觸投標人的;(2)應當廢標而不廢標的;(3)對特定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評審條件意見的;(4)對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提出不公正評審意見的;(5)向他人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投標人在投標中4種弄虛作假行為。
(1)使用他人名義投標的;(2)提供虛假業績、財務狀況、信用證明等材料的;(3)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在建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的;(4)使用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資格證書等行政許可證件的。
不同單位38條
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已與設計單位進行口頭協商,對工程實體進行局部變更,但未及時履行書面變更手續;(2)原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修改變動,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圖紙審查機構審查;(3)建設單位現場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特別是項目負責人變更,無變更手續;(4)建設單位未能及時組織各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勘察、設計單位
(1)設計變更文件簽字、簽章不齊全;(2)參加地基驗槽人員非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人員或不是相應專業人員,當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驗槽時,又無委托手續;(3)參加工程基礎、主體分部驗收的人員非本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當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驗收時,又無委托手續; (4)不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施工單位
(1)項目經理經常不在施工現場;項目部人員變更手續不齊全;
(2)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
(3)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內容不齊全、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工程施工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不符;
(4)未進行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技術交底和工程預檢,或技術交底內容針對性不強;
(5)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沒有質量證明文件,復印件未注明原件存放處;
(6)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未按規定批次、批量進行進場復試或未及時取回試驗報告;
(7)施工過程中,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試件、試件和材料未進行見證檢驗;見證檢驗的比例、種類不符合要求;樣品的封存、標識不符合要求;
(8)混凝土試件、砌筑砂漿試件留置組數不符合要求,標養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條件不符合要求,試件匯總、強度統計評定不及時;
(9)施工現場鋼筋焊接、機械連接、鋼結構焊接、螺栓連接、基樁檢測、回填土檢驗、路基壓實度試驗等試驗批量不滿足要求;
(10)施工放線記錄、隱蔽驗收記錄、驗槽記錄、釬探記錄、人工地基施工記錄、混凝土澆筑記錄、坍落度檢測記錄、樁基施工記錄、瀝青攤鋪測溫記錄等施工記錄不及時,數據不真實、內容不完整、結論不明確;
(11)管道打壓、電阻測試、通風空調、電梯、建筑智能調試記錄內容不齊全;
(12)屋面淋水、地下室防水效果、門窗及幕墻三性試驗、室內環檢、設備試運行等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沒有檢驗記錄或內容不齊全;
(13)市政工程功能檢測資料內容不齊全;
(14)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驗收規范規定;
(15)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報驗資料不及時、內容不完整;
(16)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不及時,監理單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回復不及時;
(17)施工日志記錄內容不全面、不具體;
(18)施工現場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證書。
監理單位
(1)監理人員變更手續不及時;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經常不在施工現場;
(2)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不及時;
(3)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施工人員上崗證件、審查不及時;
(4)未建立見證取樣臺帳,見證取樣制度落實不到位;
(5)旁站記錄控制點與旁站方案內容不符,旁站記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施工情況;
(6)監理例會不按規定時間召開,監理月報不按規定時間出具;
(7)當工程實體存在質量隱患時,監理人員不按要求下發監理通知、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或監理通知、工程質量整改通知下發后不及時落實問題整改結果;
(8)不及時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人員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
(9)監理日志記錄內容不全面、不具體。
檢測單位
(1)檢測報告簽字、簽章不符合要求; (2)出具的檢測報告內容不齊全; (3)不合格的檢測報告不及時上報。
施工現場49條
可視化管理
(1)安全帽佩戴不規范,都未系好安全帽帽帶;(2)噴涂料女工頭發須盤入安全帽內,須帶口罩;(3)衣物穿戴須符合標準;(4)所有人員未佩戴入廠許可證;(5)壓縮氣瓶無狀態標簽;(6)各種氣瓶的色標符合標準(氧氣瓶天藍色、黑字,乙炔瓶白色、紅字,氫氣瓶綠色、紅字,液化氣瓶銀灰色、紅字等;(7)氧氣、乙炔瓶距離過近,不得低于5m;(8)氧氣瓶放到,隨氣瓶未配備防傾倒設施;(9)氣瓶未配置齊全防碰膠圈和可卸式瓶帽;(10)未設置隔離區域。
工作場所內如可能存在下列情況,就必須用圍繩(安全專用隔離帶)或圍欄隔離出不同工作區域,如維修作業區域、承包商作業區域、臨時物品存放區域、走道區域等危險區域,并掛上標簽以明確隔離相關信息。
(1)對行人或車輛交通安全存在危險(風險)的任何地點或作業區域,如坑、高處有東西會掉落、高溫、腐蝕液飛濺和泄漏地方等。(2)維修工作具有危險性。(3)施工、高危作業等易發生事故的情況。
吊裝作業
(1)禁止在懸吊的貨物下有人工作、通過或者站立。(2)沒有安全插銷和舌片的吊鉤。(3)吊裝只有一根鋼絲繩,吊裝物易掉落。(4)貨物本體須固定綁牢。(5)貨物長度不一,貨物的重心不穩定,建議該次吊裝分貨物長短進行分批吊裝。
通用安全
(1)雜物阻塞消防通道。(2)雜物阻塞安全通道。(3)推車阻塞施工通道。(4)箱式消防栓不能落地,距地應1.1m,便于操作。(5)安全門應使用便于打開的門銷裝置。(6)非緊急情況時施工人員跑步。(7)堆放物品過高,不整齊,有倒塌風險。(8)柜的頂部不應堆放材料和物品。(9)物品應存放整齊有序,存放物品時應遵循“低重輕高”的原則,柜高應便于拿放物品。(10)通道蓋板未放平。(11)應用合理的方式和姿勢搬運重物。(12)玻璃破損應及時修復。(13)滅火器位置被電焊機占用。
高處作業
(1)高處作業現場缺少監護人,缺少安全警示標識。(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3)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4)安全平臺沒有護欄。(5)安全平臺未安裝防護網。(6)梯子使用的相關要求:1)直梯和延伸梯應伸出搭接點1m;2)直梯或延伸梯的立梯坡度以60°~70°為宜。梯腳應有防滑套,并放置牢固、水平,尤其是在地面較滑情況下;3)在梯子上工作且雙手離梯、雙腳距地面高度超過2m時,應系安全帶;4)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沒有固定,下方必須有人護梯;5)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直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4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2步,直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6)施工人員下梯應面向梯子,雙手扶梯;7)直梯旁無人護梯。
動火作業
(1)無動火作業監護人(電焊、打磨)。(2)電焊機沒有放在動火隔離區域內。(3)電焊操作左手須持專門的護目裝備,配備專用焊工帽。(4)電焊槍回路應夾在工件上。(5)打磨操作應配備專門的護目裝備。(6)打磨操作應佩戴專用手套。(7)動火作業須配備滅火器。
臨時用電
(1)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2)在必須橫跨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路段,需將相應線路穿硬管保護,硬管必須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3)電纜走向會被打磨發出的火花損壞。(4)電焊線交叉。(5)噴涂料、電焊、打磨交叉作業,須有效隔離開。
還記得這張圖嗎,施工現場如果不按規定施工,就可能處處引發危險。人們經常在經歷過安全事故后,才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但其實每次只要多想一步就能解決很多后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