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本章適用于建筑節能工程監測與控制系統的施工質量驗收。
13.1.2 監測與控制系統施工質量的驗收應執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 相關章節的規定和本規范的規定。
13.1.3 監測與控制系統驗收的主要對象應為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和配電與照明所采用的監測與控制系統,能耗計量系統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統。
建筑節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熱電聯供系統、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與節能有關的建筑設備監控部分的驗收,應參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13.1.4 監測與控制系統的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復核。當復核結果不能滿足節能要求時,應向設計單位提出修改建議,由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并經原節能設計審查機構批準。
13.1.5 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制定系統控制流程圖和節能工程施工驗收大綱。
13.1.6 監測與控制系統的驗收分為工程實施和系統檢測兩個階段。
13.1.7 工程實施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隨工程實施過程進行,分別對施工質量管理文件、設計符合性、產品質量、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對隱蔽工程和相關接口進行檢查,同時,應有詳細的文字和圖象資料,并對監測與控制系統進行不少于168h 的不間斷試運行。
13.1.8 系統檢測內容應包括對工程實施文件和系統自檢文件的復核,對監測與控制系統的安裝質量、系統優化監控功能、能源計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進行檢查和檢測。系統檢測內容分為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系統檢測結果是監測與控制系統的驗收依據。
13.1.9 對不具備試運行條件的項目,應在審核調試記錄的基礎上進行模擬檢測,以檢測監測與控制系統的節能監控功能。
13.2.1 監測與控制系統采用的設備、材料及附屬產品進場時,應按照設計要求對其品種、規格、型號、外觀和性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檢查認可,且應形成相應的質量記錄。各種設備、材料和產品附帶的質量證明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應齊全,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
檢驗方法:進行外觀檢查;對照設計要求核查質量證明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13.2.2 監測與控制系統安裝質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傳感器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093 的有關規定;
2 閥門型號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安裝位置、閥前后直管段長度、流體方向等應符合產品安裝要求;
3 壓力和差壓儀表的取壓點、儀表配套的閥門安裝應符合產品要求;
4 流量儀表的型號和參數、儀表前后的直管段長度等應符合產品要求;
5 溫度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插入深度應符合產品要求;
6 變頻器安裝位置、電源回路敷設、控制回路敷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7 智能化變風量末端裝置的溫度設定器安裝位置應符合產品要求;
8 涉及節能控制的關鍵傳感器應預留檢測孔或檢測位置,管道保溫時應做明顯標注。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或產品說明書目測和尺量檢查。
檢查數量:每種儀表按20%抽檢,不足10 臺全部檢查。
13.2.3 對經過試運行的項目,其系統的投入情況、監控功能、故障報警連鎖控制及數據采集等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調用節能監控系統的歷史數據、控制流程圖和試運行記錄,對數據進行分析。
檢查數量:檢查全部進行過試運行的系統。
13.2.4 空調與采暖的冷熱源、空調水系統的監測控制系統應成功運行,控制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監測系統軟件,或采用在直接數字控制器或冷熱源系統自帶控制器上改變參數設定值和輸入參數值,檢測控制系統的投入情況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現場模擬故障,檢測故障監視、記錄和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部檢測。
13.2.5 通風與空調的監測控制系統的控制功能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統監測軟件,或采用在直接數字控制器或通風與空調系統自帶控制器上改變參數設定值和輸入參數值,檢測控制系統的投入情況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現場模擬故障,檢測故障監視、記錄和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按總數的20%抽樣檢測,不足5 臺全部檢測。
13.2.6 監測與計量裝置的檢測計量數據應準確,并符合系統對測量準確度的要求。
檢驗方法:用標準儀器儀表在現場實測數據,將此數據分別與直接數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顯示數據進行比對。
檢查數量:按20%抽樣檢測,不足10 臺全部檢測。
13.2.7 供配電的監測與數據采集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試運行時,監測供配電系統的運行工況,在中央工作站檢查運行數據和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部檢測。
13.2.8 照明自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應實現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區應采用集中控制并應按照建筑使用條件和天然采光狀況采取分區、分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調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館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節能控制型總開關;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樓梯間、走道的一般照明,應采用節能自熄開關;
4 房間或場所設有兩列或多列燈具時,應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燈列與側窗平行;
2) 電教室、會議室、多功能廳、報告廳等場所,按靠近或遠離講臺分組。
檢驗方法:
1 現場操作檢查控制方式;
2 依據施工圖,按回路分組,在中央工作站上進行被檢回路的開關控制,觀察相應回路的動作情況;
3 在中央工作站改變時間表控制程序的設定,觀察相應回路的動作情況;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變光照度設定值、室內人員分布等方式,觀察相應回路的控制情況。
5 在中央工作站改變場景控制方式,觀察相應的控制情況。
檢查數量:現場操作檢查為全數檢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檢查按照明控制箱總數的5%檢測,不足5 臺全部檢測。
13.2.9 綜合控制系統應對以下項目進行功能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設計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統的協調控制;
2 采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優化監控。
檢驗方法:采用人為輸入數據的方法進行模擬測試,按不同的運行工況檢測協調控制和優化監控功能。
檢查數量:全部檢測。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統的能耗數據采集與分析功能,設備管理和運行管理功能,優化能源調度功能,數據集成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管理軟件進行功能檢測。
檢查數量:全部檢查。
13.3.1 檢測監測與控制系統的可靠性、實時性、可維護性等系統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控制設備的有效性,執行器動作應與控制系統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統性能穩定符合設計要求;
2 控制系統的采樣速度、操作響應時間、報警反應速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冗余設備的故障檢測正確性及其切換時間和切換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 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參數修改、下載功能,設備及網絡故障自檢測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控制器的數據存貯能力和所占存儲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6 故障檢測與診斷系統的報警和顯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7 設備啟動和停止功能及狀態顯示應正確;
8 被控設備的順序控制和連鎖功能應可靠;
9 應具備自動控制/遠程控制/現場控制模式下的命令沖突檢測功能;
10 人機界面及可視化檢查。
檢驗方法:分別在中央站、現場控制器和現場利用參數設定、程序下載、故障設定、數據修改和事件設定等方法,通過與設定的顯示要求對照,進行上述系統的性能檢測。
檢查數量:全部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