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部署,規范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經國務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將造價工程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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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社部聯合發文,就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和考試征求意見。
一、專業2變4。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要求,造價工程師的實施部門由原人事部、建設部變更為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實施,同時結合當前市場對造價工程師人才的需求方向,在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兩專業基礎上,增加了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變更為四個專業。
二、級別1變2
1、鑒于我國基本建設投資和工程建設規模較大,當前造價工程師總體數量滿足不了市場多方位需求,單一的造價工程師層級設置不能適應工程造價專業的特點,也很難與國外相應專業人員對接。為此,將造價工程師設為兩級,分別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并明確了一級、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報考條件、執業范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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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在統一制度的基礎上,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并明確了擬定考試大綱和命審題的工作分工。
三、原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問題
1、根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意見稿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2、本規定發布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四、加強誠信管理
按照國家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以及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庫以及建立健全注冊造價工程師誠信體系等規定,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
五、申報職稱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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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試實施規范
原人事部、建設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是較早設置的執業資格制度之一,當時未制定考試實施辦法,為了加強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此次專門制定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部門、工作分工以及專業設置、考試科目等內容。
七、其它
有關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監管等事項,待新制度發布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制定注冊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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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建辦人函[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水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運輸委、水利(水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2018年2月14日前將意見函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同時將電子版發至zaojiaguanlichu@163.com。
聯系人及電話:張磊 010-58933231 58933216(傳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請在信封上注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00835。
附件:1.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2.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3.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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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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