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個大地下室,主樓全部在地下室上面的工程為例:
在GB50300-2013出來之前的分部子分部劃分,以前一般默認將地下室整個作為地基與基礎分部進行驗收。
GB50300-2013出來之后:
1、在地基與基礎分部-基礎子分部里沒有了主體結構分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里的模板、鋼筋、混凝土等相關分項了。而地下室剪力墻、頂板等都需要用到相關規范
2、在地基與基礎分部-地下防水子分部里,出現了主體結構防水這個分項。地下室外墻、底板、頂板都有防水,這個是不是證明地下室應該屬于主體結構。
3、以前GB50300-2013培訓的時候,問過北京的專家,意見是墊層及以下整個屬于地基基礎,以上屬于主體結構。
4、有個疑問:筏板基礎屬于地基基礎還是主體結構我至今不能確定,如果屬于主體結構,那地基與基礎分部里 有個筏形與箱形基礎分項。如果屬于地基與基礎分部,那底板的抗滲防水這塊又該屬于哪個分項?因為地基與基礎分部里只有一個主體結構防水了,望哪位大神能幫我解答下。
但是總的來說,規范里也說了,分部分項劃分宜按照規范里面的附表進行劃分,如果實在搞不清楚屬于哪個分部分項,只要把相關工序資料做完整就絕對沒錯。分部分項、檢驗批的劃分原則是方便工程進行驗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