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施工資料編制
2042
3
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
一般來說,開工日期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一)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
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即為《中標通知書》、《建筑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時間點。如果《中標通知書》、《建筑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點不一致,《建筑施工合同》約定應開工日期應視為對《中標通知書》約定開工日期的變更。《建筑施工合同》的協議中或是合同通用條款的開工日期約定不一致,則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中對組成合同的文件解釋順序確定,以解釋順序在前的文件記載的時間點為準。
(二)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時間。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施工許可證制度屬于《建筑法》對于開工的程序性規定,是建設工程行政管理的需要,《建筑法》對于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審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斷情況進行了規定。獲得施工許可證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實質要件是工程資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續、規劃許可證已經獲得批準。獲得施工許可證只是表明工程可以開工了。
同時《建筑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因此,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只是表明該建設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的法律條件,享有開工的權利。建設單位可以在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施工。所以,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時間一般早于實際開工日期。因此,在建設單位獲得施工許可證后,并不必然導致工程施工。
同時,根據《建筑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也就是說,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并不會必然導致工程停工。如果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要求工期順延及經濟補償,在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沒有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該工程工期仍應按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實際開工日按合同約定工期計算。
其他類似問題
我單位施工的灰土擠密樁檢驗批資料簽在監理單位簽字時,監理單位提出等正式的檢測報告合格后才可簽,因為主控項目有一條“地基承載力”,沒有正式的檢測報告誰不能說承載力符合要求啊,臨時的檢測報告只能說可進行下到工序,沒有省站備案的檢測報告不簽字,認可施工程序符合要求。這樣對嗎?...閱讀全文
wb9988 2017-08-23 234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