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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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依據:GB5870—2013
??????????????JGJ130—2011
??????????JGJ162—2008
??????????????JGJ180—2009
??????????????JGJ160—2008
??????????JGJ46—2005
??????????????JG196—2010
相關建設部、四川省、成都市文件精神
編制人: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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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
1、工作邊無維護或維護設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如: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及樓梯段,框架結構各層樓板尚未砌筑維護墻的周邊,坡形屋頂周邊以及施工升降機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等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2、模板風荷載標準值應按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n=5.
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
1、可調托撐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應小于5mm。
2、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3、腳手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于1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
4、單排、雙排與滿堂腳手架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5、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層高,并且不應大于4m。
6、高度在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
7、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8、單、雙排腳手架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除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應增設連墻件。(連墻件應用油漆刷色區分)
9、?卸料時各構配件嚴禁拋扔至地面。
10、扣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檢查產品合格證,并應進行抽樣復試,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扣件在使用前應逐個挑選,有裂縫、變形、螺栓出現滑絲的嚴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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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架子工應持證上崗。
12、鋼管上嚴禁打孔。?
13、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疑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14、滿堂支撐架頂部的實際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15、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桿件:
16、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
17、連墻件。
18、當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19、特殊部位均用有顏色的鋼管區分。?
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
1、模板結構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受壓構件長細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應大于150;拉條、綴條、斜撐等連系構件,不應大于200;
⑵、受拉構件長細比:鋼桿件,不應大于350;木桿件,不應大于250。
2、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梁和板的立柱,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⑵、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形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于200mm,螺桿外徑與立柱鋼管內徑的間隙不得大于3mm,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心;
⑶、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置掃地桿。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掃地桿與頂部水平拉桿之間的距離,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于20m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在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
⑷、鋼管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桿、剪刀撐應采用¢48×3.5mm鋼管,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鋼管掃地桿、水平桿應采用對接,剪刀撐應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0mm,并應采用2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桿端不小于100mm處進行固定。
3、當采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⑵、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桿、水平桿、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6.1.9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0.5m;
⑶、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延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
⑷、嚴禁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拉桿上;
⑸、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10m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剪刀撐,其寬度宜為4—6m,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剪刀撐桿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45度—60度。當建筑物層高在8—20m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當建筑物層高超過20m時,在滿足以上高度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⑹、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5m時,應在立柱周圍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豎向間距6—9m、豎向間距2—3m與建筑物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
四: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
1、土石方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2、施工前應針對安全風險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3、施工現場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患后方可恢復施工。
4、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情況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可能產生不穩定的邊坡、滑坡、崩塌的危險;
6、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
7、惡劣天氣條件下。
8、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桿等基坑支護結構,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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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
1、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連鎖,嚴禁與外電線路并列運行;/2、2臺及2臺以上發電機并列運行時,必須裝設同步裝置,并應在機組同步后再向負載供電。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和動力設備金屬結構體作相線或零線。
4、用電設備的保護地線或保護零線應并聯接地,嚴禁串聯接地或接零。
5、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6、開關箱中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且應裝設在靠近負荷的一側,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潮濕或腐蝕場所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7、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1)、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且不能修復時;
(2)、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到原厚度的10%時;
(3)、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產生無法消除裂紋影響時。
8、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式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9、塔式起重機安裝到設計規定的基本高度時,在空載無風狀態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側向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0.4%;附著后,最高附著點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0.2%。
10、塔式起重機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管線,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應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1、當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12、塔式起重機的吊鉤裝置起升到下列規定的極限位置時,應自動切斷起升的動作電源:
(1)、對于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臂架下端的極限位置應為800mm。
(2)、對于上回轉的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極限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升鋼絲繩的倍率為2倍時,其極限位置應為1000mm;
2)、起升鋼絲繩的倍率為4倍時,其極限位置應為700mm。
(3)、對于下回轉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極限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升鋼絲繩的倍率為2倍時,其極限位置應為800mm;
2)、起升鋼絲繩的倍率為4倍時,其極限位置應為400mm。
13、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檔位的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
14、施工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工作可靠有效。
15、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必須靈敏有效、動作可靠,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16、吊籃的安全鎖應靈敏可靠,當吊籃平臺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時,安全鎖應在不超過100mm距離內自動鎖住懸吊平臺的鋼絲繩;安全鎖應在有效檢定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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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
1、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2、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什么程序?由什么人員組織編制?經什么部門及什么人員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什么資料?
3、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4、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6、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
7、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采取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
8、PE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9、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
在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10、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體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11、配電柜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
12、配電柜或配電線路停電維修時,應掛接地線,并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13、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連鎖,嚴禁并列運行。
14、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眀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
15、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16、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17、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mA.s。
18、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做活動連接。
19、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20、對混疑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呈現可見電源分斷點,并關上門鎖。
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
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應配備下列人員:
2、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
3、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
3)、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
5、當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身起重機的最低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 m。
6、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7、????塔式起重機安裝前,必須經維修保養,并應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安裝。
8、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9、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10、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
11、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2、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3、當用于拆卸作業的鋪助起重設備設置在建筑物上時,應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法,并應對鋪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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