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名稱及編號】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 2002)
【條文摘錄】
摘錄一:
5.1 一般規定
5.1.1 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如下:
群樁:20mm;
單排樁:10mm。
5.1.2 樁基工程的樁位驗收,除設計有規定外,應按下述要求進行:
1 當樁頂設計標高與施工場地標高相同時,或樁基施工結束后,有可能對樁位進行檢查時,樁 基工程的驗收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2 當樁頂設計標高低于施工場地標高,送樁后無法對樁位進行檢查時,對打入樁可在每根樁樁 頂沉至場地標高時,進行中間驗收,待全部樁施工結束,承臺或底板開挖到設計標高后,再做最終驗收。對灌注樁可對護筒位置做中間驗收。
5.1.3 打(壓)入樁(預制混凝土方樁、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3 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5.1.4 灌注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4的規定,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樁底 清孔質量按不同的成樁工藝有不同的要求,應按本章的各節要求執行。每澆注50m3必須有1組試件,小于50m3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
5.1.5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 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5.1.6 樁身質量應進行檢驗。對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檢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對混凝土預制樁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經過核驗的灌注樁,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 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個柱子承臺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對砂、石子、鋼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 行標準的規定。
5.1.8 除本規范第5.1.5、5.1.6條規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應全部檢查,對一般項目 ,除已明確規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樁應全部檢查。
摘錄二:
5.6 混凝土灌注樁
5.6.1 施工前應對水泥、砂、石子(如現場攪拌)、鋼材等原材料進行檢查,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的施工順序、監測手段(包括儀器、方法)也應檢查。
5.6.2 施工中應對成孔、清渣、放置鋼筋籠、灌注混凝土等進行全過程檢查,人工挖孔樁尚應復驗孔底持力層土(巖)性。嵌巖樁必須有樁端持力層的巖性報告。
5.6.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混凝土強度,并應做樁體質量及承載力的檢驗。
5.6.4 混凝土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6.4-1、表5.6.4-2的規定。
5.6.5 人工挖孔樁、嵌巖樁的質量檢驗應按本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