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 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