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要求,“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筑地點制備并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且“當未能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被判為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為進一步引起各單位、項目部對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及試驗工作的重視,特做如下規定:
1、在砼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經理部與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由項目經理部制定《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方案》,經公司有關部門審核、總工程師審批、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砼工程施工。
2、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位置:應根據砼工程量和結構構件的重要性確定,應具體到某一層的某根梁、某根柱、某塊板,不能籠統的留在某層。
3、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每一種強度等級的砼均要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且同一強度等級的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組數不應少于3組。
4、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方法:砼同條件養護試件必須放在結構實體中對應的砼構件旁邊進行同條件養護,可進行覆蓋保護,養護方法與結構實體的養護方法一致。
5、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齡期:應做好《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記錄》,記錄好每天的平均氣溫及累計溫度(累計溫度從試件成型日期開始計算),累計溫度達到580℃~620
℃范圍,且養護齡期不應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如果由于氣溫較高,養護齡期未達到
14d而累計溫度已達到600℃,則在達到14d才進行試驗。
6、砼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評定:根據《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驗收記錄》,試塊組強度實測平均值×1.1的折算系數后才用數理統計或非數理統計方法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