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地基基礎分部工程和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方法:
一、依據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劃分:
1、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4.0.3條: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2、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附錄B: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含劃分為土方、地基處理、樁基、地下防水、砼基礎、砌體基礎、勁鋼(管)砼、鋼結構子分部工程
3、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條文說明第4.0.4和4.0.5條:……地基基礎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一般劃分為一個檢驗批,有地下室的基礎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
基于上述3條依據,有地下室的基礎工程,應該含地下部分的砼柱、墻、梁、板結構,也應該含地下部分的砌體結構、鋼結構。
二、依據《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劃分:
1、《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并不包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木結構等結構工程,就連砼基礎、磚基礎都不包含在內。
2、依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砌體基礎和砼基礎是分別含在“砌體工程”和“砼結構工程”中。
3、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4.0.3條: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
基于上述3條依據,有地下室的基礎工程, 至少不應該含地下部分的砼柱、墻、梁、板結構,甚至也不應該含砼基礎、砌體基礎。
三、從字面意思和正常習慣來講,地基與基礎工程應當含樁基礎、筏板基礎、箱型基礎、砌體基礎等,把與主體結構、砌體結構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類別相同或相近的筏板基礎、砌體基礎劃分到主體結構分部工程中應該更合適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