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防水混凝土抗滲性能應采用標準條件下養護混凝土抗滲試件的試驗結果評定,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后制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續澆筑混凝土每500m3 應留置一組6個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于兩組;采用預拌混凝土的抗滲試件,留置組數應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
2 抗滲性能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2的有關規定。
4.1.12 大體積防水混凝土的施工應采取材料選擇、溫度控制、保溫保濕等技術措施。在設計許可的情況下,摻粉煤灰混凝土設計強度的齡期宜為60d或90d。
4.1.13 防水混凝土分項工程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應按混凝土外露面積每100m2 抽查1 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