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2010版)
第7.4.1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拌制 100 盤且不超過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 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 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