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考慮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文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004年出臺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文件第五條,明確規定了“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必須進過專家論證。這是行政法的要求,必須執行。
2、對于開挖深度的問題,我覺得文件里面要求的深度是相對于開挖前的地面的深度(不是相對于正負零的深度),而不是我們說的相對于錯臺的開挖深度,這應該犯得是偷換概念的錯誤。
3、專家論證是對方案的論證,論證我們方案里面的措施(包括我們說的錯臺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范及設計的要求。錯臺寬度、周邊地質條件等問題都是要考慮的。所以我們不能主觀的判斷是否需要專家論證。當然經過專家論證不一定工程就不會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就好像我們施工一樣,有監理我們的工程就能保證一點質量問題沒有嗎?我覺得多一道檢查的程序總比少一道強的多。
綜上所述我覺得必須專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