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使用鋼板樁排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重復使用鋼板樁排樁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條文摘錄】
摘錄一:
7.1 一般規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7.1.2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7.1.4 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1.5 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7.1.6 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摘錄二:
7.2 排樁墻支護工程
7.2.1 排樁墻支護結構包括灌注樁、預制樁、板樁等類型樁構成的支護結構。
7.2.2 灌注樁、預制樁的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鋼板樁均為工廠成品,新樁可按出廠標準檢驗,重復使用的鋼板樁應符合表7.2.2-1的規定,混凝土板樁應符合表7.2.2-2的規定。
7.2.3 排樁墻支護的基坑,開挖后應及時支護,每一道支撐施工應確保基坑變形在設計要求的控制范圍內。
7.2.4 在含水地層范圍內的排樁?街Щせ櫻τ腥肥悼煽康鬧顧朧繁;郵┕ぜ傲誚怪锏陌踩?/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