豎向支承樁柱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范例

豎向支承樁柱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說明
7? 基坑支護工程
? ? 7.1? 一般規定
7.1.1?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校核,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復核各項施工參數,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養護期后進行質量驗收。
7.1.2? 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的質量驗收應在基坑開挖前進行,支錨結構的質量驗收應在對應的分層土方開挖前進行,驗收內容應包括質量和強度檢驗、構件的幾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分區分層開挖情況及時對基坑開挖面的圍護墻表觀質量,支護結構的變形、滲漏水情況以及支撐豎向支承構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項目進行檢查。
7.1.4? 除強度或承載力等主控項目外,其他項目應按檢驗批抽取。
7.1.5? 基坑支護工程驗收應以保證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
?7.12? 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
7.12.1? 與主體結構外墻相結合的灌注排樁圍護墻、咬合樁圍護墻和地下連續墻的質量檢驗應按本標準第7.2節、第7.4節和第7.7節的規定執行。
7.12.2? 結構水平構件施工應與設計工況一致,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的規定。
7.12.3? 支承樁施工結束后,應采用聲波透射法、鉆芯法或低應變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驗,以上三種方法的檢驗總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7.12.4? 鋼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開挖后應采用低應變法檢驗柱體質量,檢驗數量應為100%。當發現立柱有缺陷時,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進行驗證。
7.12.5? 豎向支承樁柱除應符合本標準第7.10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7.12.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