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工程質量的驗收
1.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80%及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嚴重缺陷,且最大偏差值不超過允許偏差值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功能檢測項目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相應規定;
(4)?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功能檢測資料應完整;
(4)?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相應規定;
(5)?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5. 人防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下列規定填寫:?
(1)?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按RFJ01-2015附錄B填寫,填寫時應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RFJ01-2015附錄C填寫;
(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RFJ01-2015附錄D填寫;
(4)?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功能檢測記錄、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應按RFJ01-2015附錄E填寫。
6. 當人防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及使用和防護要求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