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專利權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身體受傷,拒付租金,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丟失的,訴訟時效為1年,涉外訴訟4年。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訴訟才可以終止。
5、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時間。
6、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個月,中止施工滿一年,核驗許可證,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7、勘察分綜合(甲級),行業(甲乙丙級),設計分綜合(甲級),行業專業(甲乙丙丁級),監理分綜合(不分級)、事務(不分級)、專業級(甲乙2丙3)。
8、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9、招標人一般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30日。
10、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11、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人退保證金。
12、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最少5個工作日。
13、招標人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要在投標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14、工程招標代理分為甲、乙(1億)、暫定級(6000萬以下)。
15、從業人員超300人,應設專職安全員。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傷,1億元經濟損失,罰200-500萬,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傷,5000萬到1億損失,罰50-200萬,較大3-10人死亡,10-50重傷,1000萬-5000萬損失,罰20-50萬,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傷,1000萬以下損失,罰10-20萬。
17、安全事故發生后應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質量事故24小時內報告。
18、事故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19、自事故發生之日超30日內,傷亡人數有變化的,應補報,道路,火災事故有變化7天內上報。
20、事故調查級60日內出報告 ,可延長60天,共120天。
2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報告15日內批復,特重大事故30日內批復,延長時間30天,從事故調查到處理最長不超過180天(半年)。
22、建設單位應自開工報告批準15日內,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備案。
23、建設單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報備。
24、在建建筑工程和不動產在抵押時才要登記,不動產只有登記了才產生效力,在建船舶可以抵押但是不要登記的。
25、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有可能是集體土地。
26、抵押權對承租人效力只要看誰在先利在誰就行了,比較時間早的就行了,不用看其它的。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超5年,重審。
28、重大環境影響,全面評價,輕度影響,編制報表,很小影響,填報登記表。
29、未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用了的房子,然后出現問題,找承包商(非施工單位,因為有可能是勘察,設計的原因)解決。
30、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試運行3個月,3個月后進行環保設施驗收。
31、環境保護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2、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季,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法規省市人大,行政規章國家行政機關。
33、留置權中應把留置物留至少2個月,除新鮮易腐的東西外。
34、抵押權行使必須通過法院拍賣,質押,留置權可以不通過法院賣掉。
35、若施工單位有安全隱患(非嚴重),要求整改即可,不用要求停工。
36、總承包單位對現場安全負總責。
37、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有7權利(知批拒避賠用教)3義務(遵規學習報告)。
3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建造師監督。
39、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40、特重事故大國務院,重大省級,較大市級,一般縣級進行事故調查。
41、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人從受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該專業。
4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制定,項目負責人只負責落實(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其它落實)。
43、垂直運輸,安拆工,爆破工,超重信號工,登高加設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證。
44、編制專項方案: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模板,起吊,腳手架,拆除爆破,其它等,由總工,總監簽字。
45、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要專方案,專家論證。
46、意外傷害除現已不強制買,工傷險成了強制除,由施工單位購買。
47、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監督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核準。
48、施工許可證針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針對施工單位。
49、向縣級申請施工許可證條件:用地批準手續,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有施工企業,有圖紙和技術資料,有質量和安全措施,資金到位(1年內50%,一年以上30%)。
50、安全許可證向省級申請,央企向國務院申請。
51、安全許可證有效期3年,期滿前3個月延期,延期3年,變更企業情況在變更后10內變更手續。
52、建設單位向縣級送審施工圖。
53、竣工驗收條件:完成合同,完整資料,試驗報告,質量合格文件,保修書。
54、總監簽字3項:專項方案,付工程款,竣工驗收。
55、工程質量保修書內容:保修范圍,期限,責任。
56、最低保修期限:基礎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熱冷2個采暖,供冷期,電氣、排水、安裝、裝修2年。
57、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58、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12,24個月(不能長于最低保修期2年)。
59、發包人不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60、質保金扣留5%。
6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核實,核實后14天內返還,共28天。
62、采購方式:建設單位采購,承包商采購,雙方約定的供應商供應。
63、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向安托部門報送質量監督報告。
64、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15日內,報備。
65、產品標識要求:合格證(所有產品必須有的1),中文(千萬不要加英文)名稱、廠名、廠址(所有產品必須有的2),成分,生產日期,中文(非英文)警示標志。
66、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由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論證,報審定。
67、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進行監督。
68、禁新建排污口: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區。
69、工程開工15日前,施工單位向縣級辦理噪聲污染申報。
70、夜間施工,只需要向縣級申請證明,并公告即可,不用審核和同意。
71、不符合民用節能強制標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均不得頒發工程規劃許可證。
72、消防驗收,機關受理10日內進行消防檢查。
73、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7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74、工程中采用國際標準與國外標準的,建設單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備案。
75、國家標準是通用的,行業標準是專用的,考試中看通用還是專用對應即可。
76、勞動法規定,女職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工作,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進下、有毒有害等第四級體力勞動,公司提供保障也不行,規定死了,就是不行。
77、企業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78、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79、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80、勞動爭議是法定管轄,先仲后裁,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或仲或裁。
8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為1年。
8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5日內處理,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10日內提交答辯書,仲裁庭開庭前5日,通知雙方,當事人有理由的可以延期3日開庭。
83、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4、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一次裁決,合議(少數服從多數),強制原則。
8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非簽訂合同之時起,上班之日算起才對)。
86、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用工合同(可以先上班,合同在后)。
87、勞動合同3個月到1年的,試用1個月,1年到3年,試用2個月,3年以上,試用期6個月,以上包括本數。
88、試用期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89、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90、勞動者提交30天通知辭職,試用期提前3天即可。
91、勞動教養不可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是行政責任。
92、預告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
9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獲得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月工資,支付賠償3倍月工資。
94、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最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96、不受合同法調整(考試中不要選的)的是:婚姻、收養、行政合同、勞動合同、政府合同(因為這些合同不適合合同法,必須強制執行的合同內容,非協商類的)。
97、單務合同:贈與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借用合同。
98、定金合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99、建筑合同是諾成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借款是雙務合同。
100、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建筑工程簽了合同不能馬上交付給對方,所以屬于諾成合同,定金可以馬上交付,所以是實踐合同)。
101、要約要內容具體確定,商業廣告為要約,要約邀請:招標公告、拍賣公告、一般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投標是要約,要約是主動,要約邀請是被動。
102、承諾的構成條件:由受要約人發同出,期限內作出,內容與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一致。
103、合同的形式:口頭、書面、其它形式(交易習慣類的)。
104、勞動仲裁應在45日內結束,延期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5、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層層設立。
106、勞動合同只要不是自愿解除的都要獲得賠償。
10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以工作成果為標的的合同。
108、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只要不賣國家限制經營,違法法律的東西就行了。
109、合同的撤銷權只能受損害方才能行使。
110、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比如在超市購買了假玉)。
111、沉默在合同法中不是代表同意。
11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人不能獨立簽合同,無權代理合同,超權訂立合同,無處分權合同。